第二章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
第十节 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政策

关于调整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辅具品种

的通知

一、   辅具使用范围

(一)服务社的辅助器具用于宣传、培训、展示、咨询、租借、库存等。

(二)服务社库存辅具可用于急需使用或更换辅具的对象,所以服务社对常用辅具应保持一定库存量,库存辅具用于配发或更换辅具的对象时要同时在辅具信息系统申报该对象辅具需求,申报的辅具下发后须及时补充到辅具服务社库存中。

二、   辅具申领数量

服务社辅助器具申报数量为全年累计申报量。

三、   辅具管理

(一)服务社的所有辅具产品用途、去向必须详细登记,以备核查。

(二)服务社人员应切实发挥服务社辅具作用,为本区域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四、   经费来源

服务社辅具经费从年度区(县)辅具适配任务数的辅具适配金额中列支。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1、《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具服务社辅助器具品种明细表》

2、《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辅助器具管理登记表》





关于调整街道(乡镇)示范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样品目录的通知

一、品种数量

(一)示范型服务社样品包含肢体、视力、听力、智力、生活、信息和康复7大类共162个品种(目录详见附表1),每个品种样品数量均为1件。

(二)(沪残辅具〔2013〕7号)文件中的辅具品种可用于示范型辅具服务社。

二、使用范围

(一)示范型服务社辅助器具样品仅用于宣传、培训、咨询、试用等服务。

(二)(沪残辅具〔2013〕7号)文件中的辅具使用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一)(沪残辅具〔2013〕7号)文件规定的辅具经费从年度区(县)辅具适配任务数的辅具适配金额中列支。     

(二)示范型服务社辅具样品经费由市辅具资源中心承担。

四、登记、管理

示范型服务社的所有辅具样品用途、去向必须详细登记,以备核查。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街道(乡镇)示范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辅具样品目录

附表2:街道(乡镇)示范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辅具样品申领表

附表3:街道(乡镇)示范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辅具样品管理登记表



创建上海市街道(乡镇)示范型残疾人

辅助器具服务社建设标准

 

一、组织管理

(一)政府重视,将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并列入街道(乡镇)年度考核目标。

(二)在街道(乡镇)领导及上级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四)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规范完整、数据准确。

二、经费保障

(一)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区、街道(乡镇)残疾人康复工作预算,并能满足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日常运作的需要。

(二)按照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3元安排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经费,用于需求调查、建档立卡、组织宣传、人员培训以及协调实施各项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三、人员配备

(一)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二)专(兼)职人员应经过市级相关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康复医学或康复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获得全国初级以上辅具技术工程师证书,持证上岗。

(三)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四、硬件设施

(一)残疾人辅具服务社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场地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规定。

(二)设置相应功能区域,设施设备配置合理。

(三)展示辅助器具品种不少于150种,并有辅助器具产品说明。

五、服务内容

(一)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政策和知识宣传工作。

(二)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掌握本社区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基本需求。

(三)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的申请、信息录入、配发等相关工作,并指导使用。

(四)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维修、回收、租赁、转介、信息咨询等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