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安装假肢、矫形器贫困补贴范围和标准政策
一、
一、 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残疾人证;
2、持有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
3、持有阳光宝宝卡。
二、补贴标准
所有的假肢、矫形器产品安装,补贴标准为安装费用的90%(产品目录内的所有品种),个人承担10%。
三、补贴范围
所有的假肢、矫形器产品均按此补贴标准执行。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有需求的残疾人可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假肢、矫形器装配贫补审批表一式两份(附表一);
2、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残疾人本人残疾人证(各类伤残人员证、阳光宝宝卡)复印件。
(二)受理和审批
街道(乡镇)残联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盖章后报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审核盖章后上报上海联康假肢矫形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联康)。
(三)服务
市联康提供假肢、矫形器装配服务。
(四)经费结算
1、个人承担经费:由市联康完成假肢、矫形器装配后与个人进行结算。
2、补贴经费:由市联康将完成安装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管理系统,区(县)残联及时审核、确认后,再将确认的经费汇总表及各区县明细表盖章后交于市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市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进行复审后与市联康进行经费结算。
五、其它
1、享受贫困补贴的假肢、矫形器定点制作单位为上海联康假肢矫形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其他单位制作的假肢、矫形器不予以补贴。
2、本补贴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新补贴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补贴标准不再执行。
附表一:上海市肢残者假肢、矫形器装配贫补审批表
附表二:2016年假肢、矫形器、矫形鞋产品目录